现行的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沈阳墓园行业依据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沈阳墓园行业依据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沈阳墓园行业公布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民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
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四是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省政府部门向沈阳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显示,下放的7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医疗广告审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下放的方式包括有“下放”“委托”“部分委托”,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暂停至国务院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出台时为止。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
业务咨询电话 | 024-23992881转1116;024-83988553(83988552);83988602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下午4:30 |
办理/邮寄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
申请条件 | 私信沈阳公墓网 |
办理材料 | 材料附件及样式下载见:辽宁政务服务网事项列表 |
流程图 | 咨询沈阳公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