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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行政审批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 需提供要件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料来源:登记管理机关)
2 成立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除外)
4 章程(资料来源:申请人)
5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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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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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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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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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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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9bca50f2-126f-4384-ac9c-deeb18fb1522 申报页面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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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12验资报告(资料来源:开户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13其他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如:党建承诺书;党员情况调查表及捐资承诺书;有现职及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需填报兼职审查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地址;所在行业或领域情况介绍及发展状况;发起单位(发起人)在相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会员构成等情况)
1.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1.3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含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社会团体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等事项。
2.1 需提供要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等关于变更登记事宜的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根据变更项目不同还需提交如下要件:
5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6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
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
报页面自行打印)
7 变更活动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8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
9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供原、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2.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2.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1 需提供要件
1 注销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资料来源:申请人)
3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4 《社会团体单位注销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
5 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8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3.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4.社会团体延续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办理延续登记。
4.1 需提供要件
1 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延续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
人)
2 有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鉴(暂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4.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4.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5.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办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需要在本市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进行补办。
5.1 需提供要件
1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办申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2 本市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5.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5.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二、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审批事项
5.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6.1 需提供要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料来源:登记管理机关)
2 成立登记申请书 (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除外)(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4 有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直接登记除外)
(资料来源:申请人)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6222e47f-8afb-409d-8420-4c6c5a4b35bd 申报页面自行打
印)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6222e47f-8afb-409d-8420-4c6c5a4b35bd 申报页面自行打
印)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6222e47f-8afb-409d-8420-4c6c5a4b35bd 申报页面自行打
印)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6222e47f-8afb-409d-8420-4c6c5a4b35bd 申报页面自行打
印)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 entdetail?taskguid=6222e47f-8afb-409d-8420-4c6c5a4b35bd 申报页面自行打
印)
10章程 (资料来源:申请人)
11验资报告(开办资金证明)(资料来源:开户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12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13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党建承诺书;党员情况调查表及捐资承诺书;直接登记的提供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拟用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开展以及资金和经费来源等)
6.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6.3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7.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等事项。
7.1 需提供要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资料来源:申请人)
2 理(董)事会会议纪要(资料来源:申请人)
3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
6 修改后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资料来源:申请人)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按照变更项目不同还需具备如下材料:
8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9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10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11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7.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7.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8.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1 需提供要件
1 注销登记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资料来源:申请人)
3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wanttodo 申报页
面自行打印)
5 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8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8.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2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8.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8.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9.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延续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办理延续登记。
9.1 需提供要件
1 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延续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 有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鉴(暂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9.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9.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9.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10.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办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需要在本市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进行补办。
10.1 需提供要件
1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办申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2 本市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10.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10.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0.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三、慈善组织审批事项
11. 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11.1 需提供要件拟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3 理事会会议纪要(资料来源:申请人)
4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4A 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11.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11.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1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12.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12.1 需提供要件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资料来源:登记管理机关)
2 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资料来源:申请人)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资料来源:会计师事务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资料来源:业务主管单位) 12.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7 楼 712 室
12.3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1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团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0,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0105。
13.慈善信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13.1 需提供要件
1 备案申请书;(资料来源:《民政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6118&mtype=)
2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3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4 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慈善信托的名称;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受托人报酬;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资料来源:申请人)
5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资料来源:申请人)
6 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7 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3.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5 楼 516 室
13.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投诉电话 024-2346893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1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依法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14.1 需提供要件
1 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资料来源:本人)
2 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资料来源:本人) 14.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救助管理站、于洪区救助管理站、苏家屯区救助管理站、辽中区救助管理站、新民市救助管理站、法库县救助管理站、康平县救助管理站
14.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024-87852180 , 辽 中 区 救 助 管 理 站 024-87881523 , 康 平 县 救 助 管 理 站
024-87368111,法库县救助管理站 024-87101906。
五、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
15.涉外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5.1 需提供要件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资料来源:当事人)外国公民: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资料来源:当事人)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资料来源:当事人)
3 单身证明的翻译件(资料来源:当事人)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5.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15.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6.涉港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6.1 需提供要件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资料来源:当事人)香港居民:
3 香港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4 香港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5 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资料来源:当事人)
16.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16.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7.涉澳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7.1 需提供要件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资料来源:当事人)澳门居民:
1 澳门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2 澳门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3 经澳门公证署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资料来源:当事人)
17.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17.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8.涉台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8.1 需提供要件
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资料来源:当事人)台湾居民:
1 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台湾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3 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各两份(资料来源:当事人)
18.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18.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8.4 温馨提示:当事人可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婚姻预约-开始预约-按步骤点击“确定”-上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台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电话和短信回复并一次性告知。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即:网上预约及网上材料预审,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为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24-81203500 咨询投诉。
19.涉华侨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9.1 需提供要件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资料来源:当事人)华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资料来源:当事人)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资料来源:当事人)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9.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19.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0.涉外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0.1 需提供要件沈阳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资料来源:当事人)
2 结婚证(资料来源:当事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5 结婚证(资料来源:当事人)华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资料来源:当事人)
2 结婚证(资料来源:当事人)外国公民: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资料来源:当事人)
2 结婚证(资料来源:当事人)。
20.2 办理路径
1 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 44 号甲 2 楼
2 网上办:通过沈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hyyy.mzj.shenyang.gov.cn/) -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3 掌上办:通过沈阳民政微信公众号-婚姻预约,进行预约及材料预审
20.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0.4 温馨提示:办理离婚登记办理需 30 日的冷静期,即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等待冷静期 30 日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需撤销离婚申请,需至少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双方在办理期届满仍未办理离婚登记,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需重新进行离婚申请。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即:网上预约及网上材料预审,确需到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为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24-81203500 咨询投诉。
六、收养登记
2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填报《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市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21.1 需提供要件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资料来源:办理人)
1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等(资料来源:办理窗口)
2 护照和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资料来源:办理人)
4 收养协议书(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资料来源:办理人)
5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 3 张(资料来源:办理人)
(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资料来源:办理人)
1 送养申请书、同意送养意愿书各一份(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同意送养的意愿等有关情况)(资料来源:办理人)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料来源:办理人)
3 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来源:办理人)
4 亲属关系公证书(资料来源:办理人)
5 照片:二寸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 1 张或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2 张(资料来源:办理人)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 送养申请书、同意送养意愿书各一份(内容包括送养原因、同意送养的意愿等有关情况)(资料来源:办理人)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料来源:办理人)
3 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资料来源:办理人)
4 照片: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1 张(资料来源:办理人)
(4)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料来源:办理人)
2 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资料来源:办理人)
3 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 8 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资料来源:办理人) 21.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5 楼 517 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三方共同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递交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注:申请收养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应先与送养人即沈阳市儿童福利院签订试养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期限为一个月)。试养结束后,收养人愿意收养的,再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与送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沈阳市民政局受理申请→审查审批→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1.3 办理时限: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
21.4 温馨提示:
1 夫妇双方均年满 30 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 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 被收养人为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8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9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为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24-23468817 咨询投诉。
22.解除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填报《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市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22.1 需提供要件
1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资料来源:办理窗口)
2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资料来源:办理人)收养人为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及居住证明(资料来源:办理人);收养人为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资料来源:办理人)
3 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资料来源:办理人)
4 收养登记证件原件(资料来源:办理人)申请人应提交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应提交查档证明;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证书(资料来源:办理人)
5 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须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资料来源:办理人)
6 被收养人意愿书原件,被收养人年满 8 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书(资料来源:办理人)
7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照片 2 张,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无需提供(资料来源:办理人)
22.2 办理路径窗口办:沈阳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5 楼 517 申请人提出申请→沈阳市民政局决定是否受理→材料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正材料)→当面询问、书面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解除,制作证件,通知当事人领取证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解除,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2.3 办理时限: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
22.4 温馨提示: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 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 8 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 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 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6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7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 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为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24-23468817 咨询投诉。
七、开具火化证明
23.开具火化证明
遗体火化完成后,由办理人向承办火化的殡仪馆提出出具火化证明要求,经工作人员当场确认办理人同意后方可开具。
23.1 需提供要件办理人本人持身份证到业务大厅办理或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火化遗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办理人或申请人、经办人)
23.2 办理路径窗口办:只有火化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向承办火化的殡仪馆提出出具火化证明要求,殡仪馆根据火化档案出具火化证明。
23.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3.4 温馨提示:承办遗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咨询投诉电话详见:市回龙岗革命公墓,地址:大东区赵家沟 224 号,电话:024-88071013。于洪区殡仪馆,地址:铁西区大青乡德胜村,电话:024-25814289。浑南区殡仪馆,地址:浑南区李相镇孙家寨村,电话:024-4007904444。苏家屯区殡仪馆,地址:苏家屯区沙河镇前三道岗子村,电话:024-89582598。沈北新区殡仪馆,地址:沈北新区清水台镇,电话:024-89750838。新民市殡仪馆,地址:新民市铁北东 1 号,电话:024-87534226。辽中区殡仪馆,地址:辽中区辽中镇平安巷 8 号,电话:024-87882808。法库县殡仪馆,地址:法库县边门街桃山新村,电话:024-87122645。康平县殡仪馆,地址:康平县胜利乡马连屯村,电话:024-8734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