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推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提高骨灰海葬数量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优化全省骨灰海葬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等内陆地区每具骨灰海葬补贴2000元,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沿海地区每具骨灰海葬补贴1600元。骨灰海葬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可根据市场价格和物价指数变化水平适时调整,结合本地实际提高骨灰海葬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骨灰海葬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彩票公益金承担,纳入年度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每年省人代会批复预算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市级财政。省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当年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省财政预拨不足部分,由各市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在次年据实结算时补齐。
三、免费服务项目
省、市骨灰海葬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为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以下骨灰海葬免费服务项目:
1.每具海葬骨灰随行家属3人的往返租车费、租船费、食宿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制作颁发《骨灰海葬证》;
3.提供骨灰可降解容器、骨灰海葬专用绒布袋及手提袋;
4.提供装饰骨灰海葬船只的鲜花和花束,骨灰撒海时使用的花瓣、花篮、毛巾、手套、胶带、工具等;
5.提供集体礼仪服务。
各市可在上述项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增加骨灰海葬免费服务项目。
补贴资金在保证提供免费骨灰海葬服务的基础上,可用于奖励骨灰海葬家属(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服务机构
各市民政局可设置专门海葬服务场所,或依托市殡仪馆设立海葬服务大厅,加强骨灰海葬工作的统筹组织;要完善海葬服务机制,搭建线上线下多种平台,提供优质多元的骨灰海葬服务,积极打造优质服务品牌;要大力宣传骨灰海葬便民惠民政策,积极倡导骨灰海葬等绿色安葬方式,逐步树立生态安葬新风尚。
五、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骨灰海葬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移风易俗,是降低群众丧葬负担的有效路径,是持续深化殡葬改革的内在要求。各市要把做好骨灰海葬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强化保障,积极实施,推动骨灰海葬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2.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规范做好骨灰海葬的组织、核实、统计、补贴发放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市级民政部门按骨灰海葬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拨付资金,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对海葬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坚决禁止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海葬补贴资金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3.强化服务保障。各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海葬服务单位的指导监管,保障骨灰海葬活动安全有序、免费服务项目保质保量,严格审核资金申领和使用情况,发现海葬服务单位存在恶意套取、骗取海葬补贴资金行为的,立即取消其承办资格,及时追回问题资金,并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各海葬服务单位要取得国家生态环境部核发的《人体骨灰撒海许可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明确的承办资格条件、安全保障能力等;要参照《骨灰撒海服务》行业标准,科学制定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海葬服务协议等书面材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骨灰海葬服务安全、规范、有序。
骨灰江葬、河葬、散撒等不保留骨灰的葬法可参照海葬补贴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关于提高全省骨灰海葬补贴标准的通知》(辽民事函〔2021〕129号)同时废止。
沈阳公墓网转发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来源:https://mzt.ln.gov.cn/mzt/zqyj/2025020815105190682/index.shtml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